问题解答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奖金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并不看这是属于上半年或下半年的奖金。此外,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需要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给员工发放的奖金是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不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但是,半年、季度奖金等不包含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内,而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答: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未签定租赁合同且未取得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相关的油费、过路费等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可用发票额度】-【去调整】模块新增申请。(二)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新增申请。
答:实际上,给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所计发的年度绩效奖金,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不并入综合所得申报。而其他奖金,包括半年、季度奖金等都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可以将这些一次性奖金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也都需要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但是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均不属于全年奖金范畴。
答:研发人员发生的餐饮费,能否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可参考如下情形:情况一:研发人员出差发生的,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计入了差旅费的餐饮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项目,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情况二:研发人员的餐饮费补贴,属于福利性质的,账上计入了福利费科目,属于其他相关费用项目,也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提示: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另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政策文件列举范围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未在列举范围内的,则不可以。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项。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不同月份的奖金不能合并为一次。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此外,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答:不一定,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建议您在汇算申报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再对比结果后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即可。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答: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继续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上海考区第一阶段报名自2024年6月17日10:00开始,至6月21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自2024年6月28日10:00开始,至7月2日12:00结束。考试报名及缴费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7月2日12:00截止报名,7月2日18:00截止缴费。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后,应先查看报名流程和报名要求,然后再按要求操作。报考人员注册报名后,请务必牢记报名注册号和密码,以便查询及修改信息、打印准考证及查询成绩。为及时获取相关考试信息,建议报考人员关注“上海财政”微信公众号。
答:根据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在本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计算时间为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而且还必须同时符合其他报名条件。其中,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数和时间,以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答:2024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报名审验方式继续实行在线数据比对,即报考人员预注册提交基本信息后,系统会自动与本市会计人员信息库和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提供的社保信息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符合报考条件的方可继续报名;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则不接受报考并反馈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原因。因会计人员信息登记错误或不完整而审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应先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补充登记信息或进行信息变更,然后方可在上海考区报名期间再次进行预注册(补充登记或信息变更方法详见问题6)。报考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预注册并成功提交报名基本信息后,一般会在5分钟后查询到审验结果。查询审验结果时,仍需选择“注册”通道,填写预注册信息。由于数据比对及审验结果反馈需要一定时间处理,若在即将截止报名时(7月2日12:00)报名,请预留提交预注册信息和查看审验结果的时间。
答:2024年度报考且考前报考资格通过审验并取得中级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的人员,领证时原则上无需再次进行资格审验。
答:报考人员应如实选择报名条件并填写报名信息。对于提交不实信息、伪造报名资质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明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而报名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将相关事项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报考人员存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会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s://www.rsj.sh.gov.cn/ksyzc/index801.jsp)公示。考试结束后,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考试管理机构还将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甄别和判定。对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法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答:进行报考资格在线数据比对审验时,本市会计人员信息库是最主要的数据来源和依据。未完成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的人员,无法审验其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因而无法完成报名。会计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信息变更,应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在线操作。相关要求详见“上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s://czj.sh.gov.cn)“专题-会计之窗-个人办事-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信息登记”页面。如果报考人员已在外省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登记,但目前在本市工作,应办理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将会计人员信息转入本市后方可报考。会计人员应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登录或注册后,通过“调入上海”模块提出调入申请。审核通过的,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本市。具体调转事宜详见“上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s://czj.sh.gov.cn)“首页-热点业务-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相关问题的通知”页面。
答:上述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将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本市,经数据比对审验符合本市2024年度报考资格的,方可在上海报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员2024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只能在上海领取中级资格证书。
答: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学位),并符合相应级别的年限要求。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是指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一般为二年,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或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由学校发放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学历层次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双学位”有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等学位授予等形式,一般是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学科的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证书,其学历层次仍为大学本科。因此,“双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不能按第二学士学位报考。
答:下表列示了报名时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同学历水平的人员(入学前未曾从事会计工作),今年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最晚毕业时间。只有在下表所列时间之前毕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考人员,方可报名参加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由于全日制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故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时间不符合相应级别年限要求的,不能报考今年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时学历为非全日制的报考人员,取得相应学历前已从事会计工作可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但其以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在校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7号)的规定,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考《财务管理》科目。相关报考要求和程序如下:(1)免考条件: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或会计博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会计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取得会计学专业学术学位或取得境外会计专业学位的报考人员不符合免试《财务管理》科目条件。(2)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请表》(需本人手写签名);《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现场报名考生信息表》(需本人手写签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境内会计专业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等。(3)申请流程:具有会计专业学位的报考人员,应在6月17日10:00至6月21日24:00提交报名资格在线数据比对审验。查询审验结果时,应根据提示选择是否申请免考《财务管理》科目。申请免考《财务管理》科目的,应根据提示将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通过email发送至市考办专用邮箱(kjc1@czj.shanghai.gov.cn),邮件标题为“申请免考《财务管理》+姓名+手机号”。经审核符合免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6月28日10:00至7月2日12:00登录报名系统完善信息并在7月2日18:00前完成缴费。经审核不符合免考条件的,应在6月28日10:00至7月2日12:00登录报名系统重新根据提示选择不申请免考《财务管理》科目后,完善信息并在7月2日18:00前完成缴费。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3〕2号)的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自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需每年完成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因此,在报名审验时,系统会与本市会计人员信息库中的继续教育记录进行比对,参加继续教育的次数可以比会计工作年限少1年度。下表列示了不同学历水平的人员,今年报考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的最低要求(其中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要求和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及次数要求需同时满足),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已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无会计工作年限和继续教育年限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报考人员在其他省市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可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中的“调入上海”模块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或通过“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模块进行补充登记。
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符合报名条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或求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在本市报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应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向外籍人员开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4〕1号)的规定,符合报名条件,在境内合法工作和居留的外籍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报考要求和程序如下:(1)报考条件: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市合法工作和居留的外籍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现场报名考生信息表》(需本人手写签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和签证);本市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在沪工作劳动合同(如在沪居留的,需提交本市高等院校留学证明或本市居住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或学位认证报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在境外的会计从业经历可计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等。(3)申请流程: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预注册时须勾选“外籍人员”选项。在6月17日10:00至6月21日24:00,应根据提示将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通过email发送至市考办专用邮箱(kjc1@czj.shanghai.gov.cn)申请资格审验,邮件标题为“外籍人员报考+姓名+手机号”。经审验通过的,应在6月28日10:00至7月2日12:00登录报名系统完善信息并在7月2日18:00前完成缴费。
答:驻沪部队现役军人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不得使用军官证报名。报名信息中的“工作单位”栏中填写服役单位,否则将视为一般报考人员。相关报考要求和程序如下:(1)报考条件:符合报名条件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现场报名考生信息表》(需本人手写签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驻沪部队现役军人证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及从事会计工作的实质性证明材料(实质性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会计岗位聘任材料、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所做的具有本人签章的会计凭证或会计报表或会计工作交接单等实质性会计凭证和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等。2017年11月5日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3)申请流程:符合报名条件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名预注册时须勾选“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选项。在6月17日10:00至6月21日24:00,应根据提示将申请材料,通过email发送至市考办专用邮箱(kjc1@czj.shanghai.gov.cn)申请资格审验,邮件标题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姓名+手机号”。经审验通过的,应在6月28日10:00至7月2日12:00登录报名系统完善信息并在7月2日18:00前完成缴费。
答:报考人员姓名中的冷僻字无法输入的,进入报名系统后,应在姓名中的冷僻字位置,在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两个“_”(下划线)代替,并于报名完成后由本人通过“人事考试业务受理系统”在线提交“人事考试报名信息修改申请”(通过随申办APP搜索【人事考试业务受理】,进入该应用服务事项,选择【人事考试报名信息修改申请】,暂不支持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详见《人事考试业务受理系统使用操作指南》(https://www.rsj.sh.gov.cn/xxzsp/ksy/xtywsl/202109/t20210915_1310740.shtml)。在下载打印准考证后,报考人员可联系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咨询电话:96999001)进行确认。未勘误登记的,将无法参加考试。
答:(1)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均不办理退费。(2)报考人员应对报名系统中输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3)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报考人员承担全部责任。(4)境内报考人员需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报考人员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建议使用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报考人员使用护照报名和参加考试。(5)同一报考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等级只能参加一个批次的考试,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明必须一致。(6)报名系统支持IE浏览器及部分国内主流浏览器。报名时建议使用IE11及以上版本、谷歌或360极速浏览器,并按要求进行设置。如使用其他浏览器或未按要求设置浏览器,可能会出现无法进入报名系统、无法支付、无法上传照片等异常情况。浏览器的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报名流程。(7)所有报考人员应先预注册,经审验符合报考资格后方可完善信息和缴费。对于去年已注册但没有通过考试或通过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今年报考时仍需重新注册。通过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使用2023年报名时的有效身份证件注册报名,否则两个年度的成绩无法合并。(8)报考人员注册成功后,请务必牢记报名注册号和密码,以便在报名期间登录系统修改、查询信息使用。如果遗忘用户名或登录密码,可在登录界面下方点击“忘记用户名”或“忘记密码”按钮,按要求输入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即可找回。其中,“忘记用户名”需要填写证件号码和姓名;“忘记密码”还需要填写注册时的联系电话和重置密码安全问题及答案。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查看“操作说明”和使用登录界面“咨询答疑”功能了解报名系统操作流程及常见问题。(9)报名期限内,报考人员可在完成缴费前自行修改部分信息。在报名确认及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无法修改。(10)通过报名系统提交报名信息并缴清费用后,方为报名成功,并可得到报名已确认信息。未在7月2日18:00前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届时将不能参加考试。
答:报名系统中的“地市”和“报名点”,是指报考人员自行选择的参加考试的行政区。原则上,报考人员均安排在所选行政区的相关考点参加考试。如果报名人数超过相应行政区的机位限额,市考办将视考试资源实际情况,统筹调剂安排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参加考试。具体的考点考场、考试日期、时间和场次,均由考务系统随机编排,请以准考证为准。
答:(1)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是审核处理报名照片的工具,只有审核通过的电子照片才能在注册时正常上传。上传的电子照片将在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使用。请报考人员务必按要求设置和进行操作。(2)照片源文件必须是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报考人员应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如照片符合要求,将自动裁切出符合要求的照片;点击“保存照片文件”按钮,保存审核合格后的照片文件;默认文件名为“报名照片.JPG”)。通过审核后再上传照片文件,以免影响后续报名操作。电脑中安装有以前年度照片审核处理工具的,应先卸载,然后重新下载安装新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后,方可正常使用。(3)为保证照片清晰度,禁止将像素数量不满足要求的照片放大后使用。(4)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或证书制作和领取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答:经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缴纳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科目40元。报名费、考务费均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公共支付平台”,可选择网银、微信或支付宝任一支付方式一次性在线支付。考试缴费在7月2日18:00截止。逾期未成功缴费者视为报名失败。请特别注意:如页面未立即显示“成功支付”,请先前往所选择的支付方式中查看是否已经扣款。如已扣款成功,说明缴费成功,请耐心等待系统状态更新,不要重复缴费。确因网络等原因重复缴费的,待报名结束系统核对确认后,将退回重复缴费部分。具体到账时间视不同支付方式而定。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可在缴费期间返回“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报名系统,点击“网上缴费”按钮,开具并下载打印“上海市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报名结束后,票据打印功能同时关闭。如需票据,可在“随申办市民云”中的“我的票据”中尝试保存票据图片,或登录“一网通办”PC端(https://www.shanghai.gov.cn),进入我的主页-我的支付-财政电子票据下载PDF文件打印。
答:报名结束后,网上报名系统关闭,考生将无法登录。如需查询报考科目或查询报名状态,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报名状态查询”栏目中查询。
答: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4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在财政部网站及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公布,考生可免费下载。报考人员报名时,也可根据提示,自愿订购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该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作为指导报考人员复习备考之用,不作为考试指定用书)。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点击报名系统中的“教材订购”按钮,根据操作提示自愿订购。书款支付、教材配送等与订购考试大纲或考试辅导教材有关的事宜,请直接与相关出版社联系。考生购书后可关注出版社相关微信公众号,以便及时获取辅导用书的物流信息。
答:成功报名的报考人员可于2024年8月30日10:00至9月4日24:00期间,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未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无法参加考试。请报考人员妥善保管准考证、牢记准考证号,以便查询成绩时使用。
答: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前应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须带照片)。遗失准考证的报考人员,请在准考证打印时限内再次下载打印。
答:根据全国会计考办考务工作日程安排,2024年10月31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和“上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s://czj.sh.gov.cn)公布中级考试成绩。考生可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或“上海财政”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查询。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存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0日内,由本人通过“人事考试业务受理系统”,在线提交“人事考试成绩复核申请”(通过随申办APP搜索【人事考试业务受理】,进入该应用服务事项,选择【人事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暂不支持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详见《人事考试业务受理系统使用操作指南》(https://www.rsj.sh.gov.cn/xxzsp/ksy/xtywsl/202109/t20210915_1310740.shtml)。成绩复核不对试卷进行重评,复核结果一般在受理截止日后一个月内反馈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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